数字货币:检察日报刊文:建议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曾婕

为了维护货币的发行和流通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刑法来规范与货币相关的行为,同时用刑罚来惩罚涉及货币的犯罪行为,甚至以重罪予以打击。私人数字货币已争议十余年,笔者认为,围绕其涌现的新型犯罪,以及其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的危害,都表明必须以强有力的刑法手段对其予以规范。

私人数字货币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困境。首先,现有货币类罪名难以规制私人数字货币犯罪。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看,涉及货币犯罪的规定有5个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151条,第170条至第173条。然而,因为私人数字货币的特殊性,这些规范根本无法适用。目前,从法律概念来看,货币犯罪构成中的“货币”仅包括本国或外国的法定货币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或贵金属纪念币。当前我国有关货币犯罪的规范无法适用于利用私人数字货币实施的违法行为,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使用处于刑事监管的空白地带。因此,需要对现行刑法的相关规范作出调整,将上述这些仍然游离在刑法规制范围之外的私人数字货币行为及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建构并织密织严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事法网。其次,现有刑法难以规制私人数字货币融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然而,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发行首次代币进行融资的活动却仍有存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从现有刑法规范来看,现有金融类罪名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金融罪;组织、领导活动罪;等等。但是,从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看,均难以适用于上述私人数字货币融资行为,难以对通过私人数字货币从事非法金融的活动进行有力打击和有效规制。

美国总检察长:加密货币无法遵守美国反加密法案:业内人士称,美国参议院正在审议多项威胁加密(encryption)的法案,可能对保护用户隐私的技术构成威胁。这些法案包括《合法访问加密数据法案》(LAED法案)和《消除滥用和普遍疏忽的交互技术法案》(EARN IT法案)。虽然LAED法案仅在最近才向参议院提出,但EARN IT法案已经实施了几个月,并且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隐私倡导者和产品设计师表示,这样的立法还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人们的隐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技术,并对短信、文件共享、隐私币等方方面面产生影响。美国总检察长William Barr在该法案出台之日的一次活动中表示,掠夺者所谓的隐私利益不应该超过人们的隐私和安全性。他认为以太坊、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无法遵守这些法案。据悉,Barr长期以来一直是加密技术的批评者。(CoinDesk)[2020/7/15]

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立法设想。私人数字货币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会给国家的货币体系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对私人数字货币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及时完善刑法漏洞,是当前治理私人数字货币领域各种问题的首要任务。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披露「iBank 智能钱包」起诉书,该平台发展会员10万余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案起诉书。「**智能钱包」平台借数字货币的名义,发展会员 10 万余名,涉案资金高达 3 亿余元。该平台的讲师罗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活动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案发,「**智能钱包」平台,发展会员 65 层,共吸收数字货币 ETH (以太坊) 36 万个、BTC (比特币) 593 个、XRP (瑞波币) 4291 万个。按平台运营期间,各数字货币行情最低值计算,累计金额为 3 亿元。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组织、领导活动,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据券商中国报道称,该钱包平台为「iBank 智能钱包」。[2020/6/7]

首先,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擅自发行货币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使国家重大利益处于危险和内外威胁的状态。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规制未经允许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在具体的法定刑配置上,考虑到擅自发行数字货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配置比伪造货币罪更重的法定刑,以便实现罪刑均衡。另外,鉴于擅自发行数字货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需要进行提前规制,可以把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设定为行为犯,不将发行数额和造成的结果作为入罪要素,而是将其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在具体的罪状设计和法定刑配置上,可以规定为: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擅自发行数字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冒充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数字货币;公开在我国发行非法定数字货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该立法设想,任何主体,只要非法定货币发行主体,在我国发行具有开放的资金流动功能、使用不受地域限制的数字货币并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论是否盈利也不论发行数量多少,即构成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

声音 | 前美国联邦检察官:加密货币不会取代美元和黄金:据cointelegraph报道,前美国司法部联邦检察官、a16z普通合伙人及Coinbase董事会成员Kathryn Haun近日表示,加密行业正处于“拨号阶段”。此外,Haun认为加密货币不会取代所有其他货币,例如欧元和美元。Haun也不相信比特币会完全取代黄金作为一种价值储备,而是会发展成为另类的价值储存。今年春天,Haun曾表示,由于行业的发展速度,她认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在不久的将来会获得相关的监管。[2018/11/6]

其次,取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伪造货币罪伪造行为的限制。从行为表征的社会危害性层面看,伪造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较伪造纸币的行为对国家主权货币信用及货币体系的破坏性更大,甚至可能造成国家法定数字货币网络系统混乱。对伪造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可以作为现在伪造货币罪的加重情节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伪造法定数字货币罪的“伪造”行为与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的加重情节冒用名义发行数字货币的“冒用”行为最大的区别是,“伪造”是以法定数字货币为模板,而“冒用”是仅仅利用货币发行主体名义而不以法定数字货币为模板。相比较,“伪造”是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基础上,想以假乱真,“冒用”却是以假充真。

动态 | 武汉市检察院合作创建检察区块链联合实验室:据检查日报消息,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与武汉大学、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签署了“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检察区块链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据悉,该实验室将以检察区块链研究为主要方向,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2018/8/9]

再次,对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私人数字货币出现后,私人数字货币的使用不仅包括作为货币使用,也包括作为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使用;同时,行为人持有、使用的私人数字货币并非是伪造法定货币。因此,应从主观方面、定罪量刑情节和罚款数额方面对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就具体的修正而言,可将该罪修订为:明知是非法定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值得说明的是,行为人对单笔或单次对私人数字货币资金金额的转移往往大于普通伪币使用量,因为其主要用在跨境汇款、债券类投机等方面,其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加上了情节犯,对罚款数额也相应增加。如果行为人使用假币的目的是、逃税等则直接适用罪或逃税罪等特别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关键时期,也正在试点法定数字货币,因此,考虑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从现行刑法层面看,其很难实现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必须基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和预防犯罪的视角进行针对性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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