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邓建鹏:Libra的潜在风险与中国应对之策

2019年6月份,世界互联网巨头Facebook公司发布稳定币Libra白皮书。根据白皮书可知,Libra以一篮子法定货币作为资产储备,Facebook的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

该计划引起全球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数字经济下互联网科技巨头平台公司和货币的网络规模优势有协同效应。因此,Libra计划若顺利推出,对全球金融体系将可能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Libra项目虽然当前仅是个计划,却引起全球业界及监管机构的震动。在白皮书公布后一个月左右,美国国会对该计划紧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MikeCrapo表示,虽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Libra的目标值得称赞,并肯定了Libra在惠普金融、更快更廉价的支付等方面的好处。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副主席SherrodBrown虽然表示了担忧,但是,他以及其他一些参议院议员表达的是基于以往历史,对Facebook公司的不信任感,而非对Libra计划的简单否定。

邓建鹏:资产上链可能和当下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火币于10月27日~10月28日正式举办“无限未来——2020年区块链大航海时代”行业峰会暨火币集团七周年线上峰会。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教授在主题演讲中表示,资产上链涉及登记、存证、确权、流转和交易五大流程,这五个过程都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监管和法律问题,在不同层面上,其有可能和当下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所以我们在推动行业资产上链时需要特别小心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执法风险。[2020/10/28]

此外,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副主席PatrickMcHenry在听证会上表示:“华盛顿必须避免成为扼杀创新的地方,不能因为我们暂时无法理解技术创新,就选择禁止。事实上,改变已经到来,区块链技术是真实存在的,Facebook进入这个新世界只是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

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加强央行数字货币金融监管、风险防范等方面研究:近日,北京工商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在线举办“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国际实践及影响研究”开题研讨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具有匿名、可控等特点,建议加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以及法律边界和规制建设方面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与第三方支付如何协调问题、以及数据权属和应用问题,需要在央行数字货币的设计框架中充分研究。(中国网)[2020/5/7]

但是,针对Libra计划而召开的美国国会听证会,前景不完全乐观。美国有着很高的金融监管要求,没有满足法规标准之前,不允许Facebook公司发行稳定币Libra。但是,国会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创新,试图维护本国在全球的领先地位。在满足美国严格的监管与合规要求的前提下,Libra计划未来有可能顺利推进。Libra计划对既有行业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运行成熟稳定,可能对跨境支付、银行贷款等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将来在中国开放使用,则很快和中国第三方支付巨头“短兵相接”。当然,Libra计划能否顺利运行,目前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声音 | 邓建鹏:为应对Libra,国家应推行试点机制以及调整监管思维:在《Libra的世界影响及中国对策》报告发布恳谈会上,中国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表示,天秤币(Libra)将会面临6种风险:无照经营风险、重大事项未予披露风险、资金管理不善风险、操作市场价格风险、违背竞争法风险、抗审查风险。此外邓建鹏还表示天秤币也将给世界带来包括超主权货币对主权货币的挑战、监管挑战、外汇管制挑战等在内的诸多挑战。最后邓建鹏表示,为了应对天秤币,国家应推出试点机制以及对参与企业的鼓励,同事调整监管固有思维,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软件治理。[2019/6/25]

Libra计划潜在风险为何?Libra计划将来若渗透或影响中国金融市场,中国如何给予合理应对?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笔者认为,Libra计划的潜在问题,首先是前期合规成本过高。比如,在美国经营资金转移业务,必须要申请相应牌照。Libra计划全球经营,意味着要面向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合规牌照,其中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非常巨大。虽然Facebook计划2020年发币,笔者估计,其没有三至五年时间先行完成各国合规要求,恐怕难以正常运行。

声音 | 邓建鹏:三五年后经济体量大国将以谨慎开放的姿态对待ICO:12月25日消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近日发文认为,区块链相关的金融安全风险主要有:1、交易所数据造假的风险;2、交易所给普通投资者带来所杠杆交易风险;3、市场操纵的风险;4、内幕交易的风险;5、网络安全的风险。他还认为,经济体量大国人口众多,监管机构受维稳压力等因素要求,针对区块链金融相关领域采取一刀切式的禁令政策,但公有链是区块链产业长足发展的主流,政府监管与鼓励的两难。不过,随着国际监管趋势逐渐明朗,三至五年后,此种经济体量大国不得不正式将区块链纳入长效监管机制中,以谨慎开放的资态对待诸如虚拟货币交易所或ICO等。[2018/12/25]

其次,作为将来涉及全球大众利益的经营实体,Libra协会必须定期向各监管机构披露信息,比如按期公布其储备金独立审计报告,公布储备金及资产构成比例与投资盈利或亏损状态,利益关联方的信息,等等,以应付各国监管机构的要求。今年以来,知名稳定币发行机构泰达公司被美国纽约州总检察长起诉,重要原因之一为暗箱操作,未正常披露信息,这成为稳定币发行机构的前车之鉴。

声音 | 邓建鹏:根据刑法理论比特币可以归属为财产:据暨南学报消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文章称,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多有争议,并负面影响了相关司法实践。根据刑法相关理论,比特币可以被归属于刑法视野下的财产,比特币等作为具有对应市场价格的主流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没有太大争议。[2018/9/16]

再次,储备金投资与市场操纵的风险。根据白皮书可知,Libra发币后,协会获取的法币成为储备金,大部分将投资于购买低风险的政府债券。但是,在极端情况下,一旦产生投资风险,可能造成向Libra持有者无法兑付法定货币的风险。与此同时,Libra集中流入某一细分行业,可能推高该行业市场价格,造成潜在的市场操纵问题。

最后,Libra涉及各种潜藏的法律风险。Libra计划背后的支付系统可能一家体量独大,这种支付与货币体系很可能触犯一些国家的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从而招致一些国家的法律制裁。此外,Libra计划还涉及抗审查的风险。白皮书中提出未来Libra稳定币的持有者不关联其真实身份,这恐怕在美国就很难达到合规要求。

众所周知,美国有非常严厉的反法,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识别身份,执行反法案,等等。Libra计划不大可能对抗美国及欧盟的审查机制,否则其违法成本终将高到难以承受。

稳定币Libra既存在上述潜在问题,同时也给全球监管机构带来挑战,我国监管机构应及时跟踪研究和深度了解,并给予合理回应。Libra将来初始运行阶段,尚可能完全锚定法定货币发行。未来如果运行成熟,得到全球持有者认可,有着很高信用,则Libra首先会对法定货币信用很差的国家,事实上发起挑战,消费者会很快使用这种稳定币,使得这些国家的货币“Libra化”,进而影响一些国家的货币政策。

从长时段来看,若Libra运行良好,未来很可能超越主权货币,甚至逐渐和主权货币脱钩,本身成为纯信用货币,对各主权货币发起挑战。与此同时,监管可能会呈现自身的局限性。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可以点对点发行,具有“气态”模式特征,其不必具备传统金融机构那种在主权国界之下的银行账户。Libra容易跨越国界,其支付网络系统可能渗透到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这种“气态”模式特征的虚拟货币可能很难监管。

当前,中国涉及外汇管理的法规与政策尚未对稳定币明确定性,因此,在这领域,法律与监管尚是一片空白。但是,那些锚定美元或其他外币的稳定币,已然在冲击着国内相应机制,这应引起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深思。

当然,稳定币的出现,未必是件坏事。毕竟,其未来可能便利全球民众跨境支付、合法快速转移资产,便利跨境购物,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如果稳定币未来可以真正保证币值相对恒定,对持有人而言,也是一种重要的福利。古今中外的证据表明,法定纸币出现以后,从长期而言,经常大幅度的贬值,使得民众财富被隐性掠夺。从这点来看,未来能保障币值稳定的稳定币有着很大价值,可能会受到持有者追捧,进而限制一些国家滥发货币的冲动。

针对Libra未来可能的风险与冲击,笔者认为,中国应及时作出合理应对。区块链+金融行业发展迅猛,对世界影响非常大。近十年来,中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方面存在技术优势,比如央行在数字货币领域的研究走在世界前列,在移动支付方面世界领先。如果中国能充分利用现有优势,未来有可能把中国打造成世界领先的支付和数字货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生态场景。

为此,以往的监管思维要适当调整,避免“一刀切”政策,转向包容审慎。在国际上,现在已经有成熟的监管沙盒机制;在国内,自1978年以后则有非常成熟的试点机制。发行稳定币,打通数字经济,占据新经济领域已是趋势。但是,稳定币风险几何?仅停留在学术研究或纸面上的理论探讨,则远远不够。参考英国监管沙盒与中国试点机制,监管机构授权某些互联网企业,鼓励其尝试在限定的地理空间发币,探索局部市场与风险防范等各种成熟经验;探讨稳定币的对接与标准化机制;治理同步跟进,除反与外汇管制之外,还应关注诸如客户隐私保护问题,稳定币运行安全问题,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问题等。如果能够通过上述稳定币的发行试点,在设定时间内,由监管机构谨慎评估其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再把它推向市场与全世界。

笔者认为,基于中国特殊优势,中国完全有可能推出与Libra类似的体系。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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