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I:理性对待|评国内银行禁BTC交易

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学者:比特币暴涨有合理性但仍应警惕其风险:据新华社今日报道,近期比特币价格暴涨引全球瞩目。新加坡国立大学学者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比特币价格暴涨有其合理性,但比特币属于高风险资产,未来价格走势将高度依赖政策与经济复苏等预期的兑现。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傅强表示,比特币与法币体系的天然对立性与竞争性,使它在未来极有可能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约束。投资者需警惕追高心理,羊群效应会大幅放大其波动性。[2021/2/22 17:39:41]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声音 | 证券日报头版:区块链概念股再掀涨停潮,蹭热点追涨非理性:证券日报头版评论文章称,受10月24日中共中央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提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的消息影响,10月28日,百余家区块链概念股盘中涨停。10月29日,具备实质性题材的区块链概念股再掀涨停潮。在区块链概念股一飞冲天之际,总会有一些蹭热点的公司出现。或许正因如此,昨日尾盘时刻,一些似是而非的区块链概念股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有的甚至是从涨停板直线跳水,这对于短线跟风炒作者无疑是一个警告。由此看来,在坚定长期看好区块链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的同时,投资者也要“留一份清醒留一份醉”,切忌短线追涨杀跌。[2019/10/30]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分析 | 报告:虽行情低迷 但资本趋于理性、基础技术得到重视:2月25日,零壹财经&Binary与数字资产研究院联合发布《2018年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对“Blockchain”关注度在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地中海岛国马耳他。行情方面,“战火”连天,共识坍塌。市值排名前十币种除USDT外普遍下跌,最高下跌93.24%;加密货币整体低迷,稳定币逆市增长37%;BTC算力增长幅度超190%,挖矿难度增长超170%;五大币种交易费下降超80%,BSV交易费上涨约123%;五大币种活跃地址数普遍下降,BCH下降超90%。资本市场方面,预期降低,回归理性。2018年区块链项目总融资416亿;ICO融资167.18亿,占84.24%,VC融资31.28亿,占比15.76%;624家机构参与了452项区块链项目股权投资。监管方面,打击乱象,趋于合规。各国就数字货币监管尚未达成共识;将美元作为本国法定货币,或受到美国经济制裁的国家,更有动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行业出现微光:排除泡沫,重视技术。比特币隔离见证技术应用比例从10%激增至40%;闪电网络发展迅猛,容量超过500BTC;国内34家银行已开展近140项区块链相关业务或探索实践;大公司纷纷推出区块链相关平台或投身区块链项目探索。[2019/2/25]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美国Gartner咨询公司:区块链正处于“非理性繁荣阶段”:美国Gartner咨询公司发表言论称,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正处于第一阶段,即“非理性繁荣”阶段,该阶段的两个特点是“进化”和“叫卖主义”。在区块链演进过程中,这一阶段至关重要;Gartner预计,2025年之前区块链不会出现巨额回报,这意味着今天的公司将不得不尝试不同的区块链项目以确定该技术对他们是否有价值——新增收入的可能性、成本节约、用户体验的改善。但是,实现这些价值,需要组织等待技术更加健壮、可靠,或者需要更少的定制开发;就区块链技术而言,最大的社会效应可能来自于全球供应链的非破坏性转型;此外,据Gartner最新调查数据显示,66%的受访者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商业颠覆,并据此制定了相应预算;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在区块链上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2018/2/22]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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